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靖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捌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