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靖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捌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承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