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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和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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