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和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