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五銓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銓
聲 請 人 陳樹文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精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本票等
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仟叁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