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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本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五銓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銓 聲 請 人 陳樹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本票等 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仟叁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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