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瑞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7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淮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