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賢
亞大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麗梅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2,2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