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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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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簡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賢       亞大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2,2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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