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蘇政偉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