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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簡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政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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