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簡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反 訴原告 辰和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銘雯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 訟,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反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