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麗湖國際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文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奈奈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1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