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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亮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 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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