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亮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佳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
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