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安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仁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 下同) 264,6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