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伸益車體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