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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張簡志強即志強畜牧場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 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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