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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陳清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順製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1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 資40,000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 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計算式:1,880 元-500 元=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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