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陳清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滿順製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
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1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
資40,000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
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計算式:1,880
元-500 元=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