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椿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慶珠
被 告 孫敏文
林伯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390 元(附帶請求利息
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