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成都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 ,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及被告陳惠貞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