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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5 年度岡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80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和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91,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2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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