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171號
原 告 黃清厚
被 告 吉全螺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吉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且未遵法院裁
定補正者,法院應認起訴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
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6 年5 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6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抗
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