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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簡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97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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