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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簡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原   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最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陳辯,惟已於同年月十九具狀 請假,故依被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 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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