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原 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福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被告經
合法
通知,未於最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庭陳辯,
惟已於同年月十九具狀
請假,故依被告之
聲請,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
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