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原 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福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六,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鉅豐綠能有限公司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
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227 萬8,960 元之支票4 紙(以下合稱
系爭
支票),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業經支付20萬元。
詎原告持上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時,未獲被告付款,
爰依票據
法第126 條及第133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7 萬8,960 元,及民國(下同)106 年7
月2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
索權。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
法第5 條第1 項、第144 條
準用同法第29條及第85條第1 項
、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
提出系爭支票、
退票理由單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見本院卷第4-8 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
,發現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支票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
符;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則經本院
調查
前揭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支票票面金額85萬元,及自106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票款1,22萬8,960元之部分,因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之發票人為「閎鈞綠能有限公司」,被告並
非發
票人,亦未在該票據上簽章,則依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反面
解釋,被告自
無庸負票據上責任,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自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
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金額(新臺幣│付款人 │
發 票 日│提示日即退票日│票據號碼 │備註 │
│ │ │) │ │ │ │ │ │
├──┼────┼──────┼──────┼───────┼───────┼─────┼─────┤
│1 │閎鈞綠能│75萬元 │玉山銀行佳里│106 年1 月8 日│106 年7 月26日│DA0000000 │已支付20萬│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元 │
├──┼────┼──────┼──────┼───────┼───────┼─────┼─────┤
│2 │同上 │67萬8,960 元│同上 │106 年1 月12日│同上 │DA0000000 │ │
│ │ │ │ │ │ │ │ │
├──┼────┼──────┼──────┼───────┼───────┼─────┼─────┤
│3 │鉅豐綠能│4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106 年1 月20日│同上 │L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新營分行 │ │ │ │ │
├──┼────┼──────┼──────┼───────┼───────┼─────┼─────┤
│4 │同上 │45 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106 年1 月30日│同上 │AVB0000000│ │
│ │ │ │岡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