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潘寶同
潘德琳
潘德發
潘炎聰
林忠田
潘玫妏
潘育玄
潘俗伊
潘素女
潘德瑞
潘德祥
潘寶耀
潘永強
梁寶玉
被
上訴人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釋
訴訟代理人 劉明瑞
訴訟代理人 仝慶昌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岡簡字第312 號請求給付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516 元,應徵上訴費用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