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4號 原   告 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妤真 訴訟代理人 錢信宏律師 被   告 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國 訴訟代理人 蔡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