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4號
原 告 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妤真
訴訟代理人 錢信宏
律師
被 告 界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國
訴訟代理人 蔡上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
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