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黃清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全螺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
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原告併應陳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
最近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