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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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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黃清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全螺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 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原告併應陳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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