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麗香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春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春銘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近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⑵原告與許裕博間之原勞動契約;⑶並查
報證人許裕博之最近戶籍謄本及其聯絡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