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春銘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⑵原告與許裕博間之原勞動契約;⑶並查   報證人許裕博之最近戶籍謄本及其聯絡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