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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惠能事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160元(附帶請 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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