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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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