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