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森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4,8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被告森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補正被告森威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