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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益廣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770,700 元(建物價額依課稅現值為3,298,200 元, 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472,500 元,合計為3,770,70 0 元。至於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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