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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欣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28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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