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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大砌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高田即順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 ,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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