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大砌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守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侯高田即順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
,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