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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川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0,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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