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川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致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0,58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