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晶發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秀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