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晶發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芳秀
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79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