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邱俊明
訴訟
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麥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
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如數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含
繕本乙份)及陳報被告之最近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近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