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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邱俊明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 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乙份)及陳報被告之最近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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