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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杰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   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   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⑴被告欣杰五金有限公司營   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世欣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⑵原告請求704,661 元之請求基礎究係本於票據   法律關係,亦或買賣契約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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