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家驄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杰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66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
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
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⑴被告欣杰五金有限公司營
業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劉世欣最近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⑵原告請求704,661 元之請求基礎究係本於票據
法律關係,亦或
買賣契約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