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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6 年度岡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壽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遠達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2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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