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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勞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賴建州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法扶律師 被   告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訴訟代理人 魏豪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肆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