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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小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昌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3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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