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茂智
被
上訴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岡小
字第133 號
小額訴訟事件民國107 年5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
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對本件小額訴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
7 月2 日合法送達(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廖茂智親收),
惟
上訴人
迄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各1 紙在卷
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