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余宛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格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280 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2,600 元乘以(151.52+5.47+200.81)平方公
尺=930,2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360元,扣除上訴人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4,305 元,仍應補繳11,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