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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簡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96號 原   告 晶發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秀 被   告 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但當事人未遵裁定本旨依期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1,82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據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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