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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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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簡調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木城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越界侵入原告所有坐落於高 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 地之面積為2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2 年度1 月之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100 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400 元(計算 式:24㎡×公告土地現值7,100 元/ ㎡=170,400 元,即原告獲 勝訴判決後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除扣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仍應補繳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