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木城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按核定
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
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越界侵入原告所有坐落於高
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
地上物拆
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
地之面積為2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2 年度1 月之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7,100 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
可憑
。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400 元(計算
式:24㎡×公告土地現值7,100 元/ ㎡=170,400 元,即原告獲
勝訴判決後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除扣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仍應補繳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