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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簡調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98號 原   告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被   告 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