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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展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慶璋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宗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890,700 元(0000000 ×3/4 =8907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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