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展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慶璋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宗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890,700 元(0000000 ×3/4 =8907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