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國鼎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文凱等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