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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革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線材共20, 230 公斤返還予原告,又原告係以新台幣(下同)495,896 元購 買20,230公斤線材,有線材總成本計算式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8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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