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鴻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銀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南科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 元,應
繳
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380 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