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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嬿 原告與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