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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岡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89號 原   告 飛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睿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2,1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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