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89號
原 告 飛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鵬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睿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2,1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