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17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原名: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綠盛農業科技有限
法定代理人 范維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該裁
定已於同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
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