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簡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李姿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帝兆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63,6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